尊敬的车辆保险消费者: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保险业的支持。
为规范我市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保护汽车保险消费者对维修过程的知情权,增强维修价格等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温馨提示:
一、本《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时效要求、事故车辆理赔维修价格指导意见和常见车型常见配件的价格。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个案处理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公司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收取红包、财物。
(二)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维修工艺、技术不过关等导致在保质期内再次发生故障。
(三)修理厂虚假修理行为。以更换配件的名义获取配件费用,实际采取对旧件维修的方式修理;以原厂件的价格获取配件费,实际使用市场流通件装配等虚假维修行为。
(四)修理厂维修时效超过约定时效的行为。
(五)理赔时效违反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六)理赔流程优化、单证简化及升级服务违反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七)价格及维修工时费标准违反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湘潭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监督电话,接受消费者、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理赔服务标准的实名举报。协会举报电话:0731-52377265,欢迎您对我市保险理赔服务进行监督。
湘潭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