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湖南保险同业公会湘潭办事处成立。2001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湘潭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在湖南保险同业公会湘潭办事处的基础上成立了独立的湘潭保险行业协会。本会全称为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tan(缩写名称为IAXT)。本会是湘潭辖区内保险公司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组织,根据自愿、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则组成的,以加强会员之间的工作协调和行业自律、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险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主管机关的金融、保险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截至目前,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39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9家、人寿保险公司20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运转和各项具体工作。秘书处下设二室三部,即秘书长室、综合部、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调解办公室。本会于2006年成立了分支机构—湘潭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服务部,下设湘潭市新车服务超市(2006年4月成立,2012年6月撤销)、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2011年7月成立)等专项工作机构。
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自律方面:
(一)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依照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违约处理;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服务方面: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设立反保险欺诈办公室,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服务保险消费者;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促进行业和谐;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八)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九)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等工作;
(十)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
(十二)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长:王文军
专职副会长:尹江枫
秘书长:张琳
秘书处工作人员:
综合部主任:肖津栋
综合部副主任:高薇
财务部主任:姜屏
财产保险部主任:张琳
人身保险部主任:楚维
联系地址:湘潭市建设南路80号人保财产保险岳塘支公司3楼
邮编: 411104
联系电话:0731-58525262
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 Tan(缩写名称为IAXT)。
第二条 本会是在湘潭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驻潭保险机构根据自愿、平等和民主原则结成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金融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搭建会员单位信息平台,积极主动地开展多项服务于会员单位的活动,高效整合资源,积极推动行业经济发展,壮大会员单位的经济实力,努力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大做强保险行业,为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湘潭监管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80号。本会网址为:http://www.xtbx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自律方面: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法规、监管政策、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处,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服务方面: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服务保险消费者;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搭建行业服务平台,提升行业服务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数据、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及共同发展;
(六)创建与其他行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合作机制,发挥行业作用;
(七)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建设、日常维护等工作;
(九)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维权方面: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积极参与涉及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公、检、法、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系与合作,设立反保险欺诈办公室,加大保险欺诈、代理退保黑产等打击力度,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建立健全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涉保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交流方面:
(一)建立会员之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促进业内交流。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行业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维护保险业利益;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宣传方面:
(一)、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整合宣传资源,搭建宣传平台,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二)大力弘扬“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价值理念,推进清廉金融等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开展普惠金融、防范非法集资等公众宣传,帮助人民群众更好运用保险加强风险保障;
(五)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塑造良好形象;
(六)整合宣传资源,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上述业务范围中须经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应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只设团体会员。凡在湘潭市从事保险行业的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市级保险机构;
(四)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在湘潭辖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及监管部门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印发入会批文。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市场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接受本会咨询调查,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惩处: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违约处罚;
(五)向政府部门建议取消参与相关保险项目投标资格;
(六)向监管部门建议采取监管措施;
(七)除名。
会员单位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九)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宜,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决定协会的更名、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的总经理(经监管部门核准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会员权利,会员大会须由本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1名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单位如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由其继任人自动接替,书面告知本会。
召开会员大会,须至少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事先通知的议题之外的事项。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会长委托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总数为单数,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须提前2日通知各会员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不得决议事先通知的议题之外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机关审核,经登记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
(四)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增补或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产险和寿险公司的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
(五)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秘书处下属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七)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并指导专业委员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制度、会议与议事规则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协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岗位人员的薪酬;
(十二)审议和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理事的,可由理事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届满可连任。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产生程序进行。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同期换届。本会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对会员单位履行章程、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理事会推荐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议事决策的民主性、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议事效率,本会设立财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分管该项专业工作的副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分别推荐1名代表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1名主任委员、4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召集委员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及方案、内部协调联络等。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签署本领域的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抓好贯彻落实;
(二)研究促进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
(三)监督《自律公约》的实施,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对违规违约的行为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关本专业领域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届满可连任。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报本会备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应召开理事会(或产、寿险理事会)会议进行改选。
第四十一条 各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自律规章、实施方案及公约,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二)积极配合参与本领域组织的检查等行业性活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积极配合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主要有:
(一)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
(二)向相关职能部门详细汇报违约情况,提请实施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
(三)自律公约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节 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适时提请召开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并做好相应会务工作;
(二)适时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分析,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与争议,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四)收集行业情况,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与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保险监管机关及政府部门的关系;
(五)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促进本会与省内外保险业的联系;
(六)根据自律规则和本会决议,组织自律活动,执行理事会或专业委会员制定的奖励与惩戒决定;
(七)受理保险投诉和咨询,进行调查和调解,组织行业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开展对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做好执业证登记管理;
(九)协调行业开展保险宣传,加强舆论正向引导;
(十)完成理事会、监管部门和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日常工作管理,秘书处应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六节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本会秘书处党组织的名称、建立或撤销,由上级党委审批;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委员产生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三)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会秘书处党的全面建设工作。
第七节 其他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推荐1名调解员,切实推进和落实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理事会届满需要进行换届改选的情况下,临时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至少在换届前2个月成立,筹备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由1名组长、2-3名理事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成员由理事会推选。
第四十八条 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换届申请;
(二)督促上届理事会草拟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如需修改章程,则草拟章程修改草案,履行征求意见、表决和审查手续;
(四)准备相关候选人的简历和审批材料;
(五)组织会员大会的会务工作;
(六)其他文书、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职责,为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协会可以建立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关系,依法、依规设立各类服务工作机构。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全职,驻会办公。
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会长与专职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一节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产、寿险各1名),由会员单位推荐或理事会提名,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会员大会表决;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专职副会长由会员单位推荐、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连任。
第五十四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五)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审批协会单笔开支1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
(七)监督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公开招聘;
(八)其他属于会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1名副会长在专业领域上要与会长有所区别;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会长临时代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须经会员大会重新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副会长原单位继任者接任或是改选,但选举的新任会长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确认。
第五十七条 专职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和推进行业及本会党建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四)负责协会日常文件签发,管理本会财务,对本会财务负责;
(五)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意见,决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协助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九)审核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本会参加相关活动;
(十一)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应聘者(被推荐者)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如符合要求的秘书长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当选的秘书长应当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逐步实现秘书长任职的社会化、职业化、年轻化,同时需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协助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协助专职副会长抓好本会党建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本会全面发展;
(三)组织制定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内部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定行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及各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五)提名内设部门负责人人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调用;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秘书长提前离任的,3个月内应产生新任秘书长,在此期间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履行其职责。
第三节 副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1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具体职责由秘书长分工确定。副秘书长任期与秘书长任期一致,期满后重新选举。副秘书长人选的任职条件,参照秘书长任职条件执行,逐步实现年轻化。
第四节 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包含以下部门:办公室、产险部、寿险部、财务部、调解办公室、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加强工作考核,促进协会工作不断规范。
本会相关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及下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全部面向社会招聘,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本会应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其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退休制度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聘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聘部门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或工作经历;
(四)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招聘细则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提前1个月以上,至少通过两种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二)秘书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年龄、学历等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三)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与2-4名理事组成招聘小组,采取集中考试、面试等形式,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初试、复试。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年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经理事会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遵循合理性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
(一)年会费:具体收取标准与收取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按上年度保费规模分为四个档次进行收取,从入会次年起每年向协会交纳年度规模会费。即,产险会员单位按照上年度总保费收入计算;寿险会员单位按照上年度首年期缴保费收入计算。
产险会员单位年度规模会费收取标准
收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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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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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规模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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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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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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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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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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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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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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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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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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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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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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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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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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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会员公司年度规模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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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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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首年期缴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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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规模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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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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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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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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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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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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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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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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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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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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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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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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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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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经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临时筹集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日常办公、会议费用开支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公务活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福利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每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授权、签发、核准、执行、记录应由相对独立的部门或人员分别执行。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及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税务、审计等部门及理事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 本会财务自收自支,按不同业务分别单独设立账户、专项核算,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执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签制度,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大额财务支出须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七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单位不得在协会报销、领取费用,参加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第七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前,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通报给理事会,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审。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本行业、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于会前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章程修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修改草案应征求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根据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并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按程序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0日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2024年1月25日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十三届会员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