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3年7月,一家单位为管理人员Z先生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鉴于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因此按照‘一类职业’标准进行了承保。2024年6月Z先生在操作车床时右手严重受伤。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核实发现赵先生虽为管理人员,但经常参与车床操作,出险时正是因操作车床受伤,Z先生在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四类’,与其投保时申报的‘一类’职业存在明显差异,且未按照其实际从事的高风险职业类别足额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及职业类别差异比例的规定,对本次理赔金额进行了相应比例的折算赔付。
法律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投保时准确、完整地向保险公司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主要职业类别。
2.投保后,如被保险人的职业、工作内容发生变动,请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您的保险服务人员。
3.倡导定期自我检查,细心审视保单详情,尤需确认职业信息与当前工作是否吻合。
一旦职业有所变动,务必迅速通知,以确保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保障全面且坚实,此乃维护理赔权利之要诀。
(农银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