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保险公司接到张女士报案电话,称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路上,因雨天路滑不慎撞到路边行人,自身及行人都有受伤,报案申请雇主责任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首先指导客户报交警处理,然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通过问询当事人和走访周边商户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当场致电张女士工作单位核对其下班情况,确认该案属于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同时交警勘查现场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相关案件材料填写完毕,保险公司对张女士提出的雇主责任保险理赔申请进行了拒赔。张女士表示不理解,她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表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都可以理赔,上下班途中不就是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吗?为什么不能理赔呢?
小编这里有话说: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确实有明确:符合中华人员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张女士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不在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内。
经过查勘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和开导,并热心将张女士及行人两位伤者护送至医院,张女士非常感激,对之前听到拒赔时的紧张、气愤情绪表示歉意,也对保险公司以人为本、诚信互助的服务表达肯定。
(中华保险湘潭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