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机动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如何作赔?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还了解到,罗湖法院的判决为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车两保”纠纷提供了法律解决途径。
2004年7月,深圳市新××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其牵引车粤B•438××投保了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及无过错险等险项,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去年7月18日零时止。保单中还特别约定投保金额中含拖架和货厢各人民币两万元。去年5月30日,A保险公司向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批单。
去年4月,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其属下的粤B•03××挂。
去年6月,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着粤B•438××车辆牵引着粤B•03××挂时,发生了车祸,造成12565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经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运输公司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向对方共支付了一万多元赔偿。
由于事故车辆是由牵引车和挂车两部分组成,因此运输公司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而两家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
运输公司不服,于是起诉至罗湖法院。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与A、B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牵引车为拖头、挂车系拖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两车为一体,不能人为地区分是车辆“哪一部分”发生的事故,若仅由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据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都共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B保险公司承担30%,A保险公司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