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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2019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车险市场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协会自律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理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中国银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18〕5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 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等文件精神,经各财产保险 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 公约(2019版)》(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 我省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机构均须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二章自律规范

第三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转变发展观念,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严格履行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制度。

一)转变规模、市场份额导向,向分支机构下达车险保费增速考核指标要趋于当地市场的合理水平,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不得与当地车险发展增速等指标强行进行对比考核。

二)树立效益经营理念,以实现经营效益为基础,可持续地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全行业的风险保障能力,从根本上实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互动、相辅相成、共同增长。

三)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杜绝不计后果地降低费率、投放费用等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升内部合规风险管控水平,以提高业务发展质量和管控水平为根本。

第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 严格执行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和费率。

一)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致,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

1.车险承保必须严格按车辆种类、使用性质等因素,严禁通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套用车辆种类,套用过户车因子,变更车辆条款或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整备质量、排量、注册日期等原始车辆信息,非正常批单退费、非正常变更车船使用税等行为变相降低或提高保费。

上述车辆基本信息以公安交通警察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为准。新车暂无号牌的,以合格证、发票等资料上的信息来确定, 如所录相关信息与最终上牌后行驶证所载信息不符,应尽快按行 驶证予以批改。

2.同一车辆标的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基本信息,包括使用性质、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整备质量、排量、注册日期等必须保持一致,禁止通过拆分保单方式变相降低或提高保费。

二)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已报批的手续费(含税)标准。不得人为调节不同机构和险种间费用分摊比例,影响车险经营结果。

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湘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时,其车险业务全流程投保操作应依托互联网平台完成,不得在其他主体、共保体进行投保操作。且相关服务内容应该在线上进行明示,不得线下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存在车险共保关系的主体,大公司不得因为中小公司手续费高而以共保名义销售中小公司产品或者将业务向中小公司挂靠,中小公司不得以大公司名义销售自己的产品。

基于不同公司在获客能力方面存在差异的客观情况,各财险公司须严格执行各自总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并获批的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标准,具体分档标准按银保监会批复执行。

各财险公司对保单手续费进行批增的,批增后该保单支付的 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列明的上限标准。

三)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2〕16号)及《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 2002〕32号)文件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不得主动承揽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跨省及跨市州异地车险业务,为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全链条的金融服务, 生产销售基地设在湖南的厂商生产并向全国范围销售的机动车辆, 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与生产厂商总部签订总对总的合作协议, 并将协议向湖南银保监局报备后方可承保。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开展的金融平台业务需向省协会报备后方可承保。

四)各保险主体不得一次性连续投保一年以上的商业车险业务,必须遵循一个自然年度购买一次保险的原则。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湖南银保监局“见费出单”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车辆所有为个人和投保人为非自然人、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在购买保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车辆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相关监管规定。严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垫付应


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笫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经相关部门授权代征车船税,对于拒绝缴纳车船税的客户,不予出具交强险保单。应严格按照行驶证信息征收车船税,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共同印发的《湖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若干问题处理办法》,不得擅自通过变更车辆种类、排量、核定载质量改变车船税应缴税额,不得擅自改变减免税业务范围。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车船税手续费投入市场变相增加展业费用或返还投、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六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

一)应严格财务科目和费用管理制度,禁止延迟入账、补提和预提费用等行为。销售系统、承保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应保持统一。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车险业务手续费是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人员薪酬、场地租赁、房屋租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变相补贴手续费。

三)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其他科目。

四)严禁以拖欠中介机构手续费、第三方借贷支付手续费等形式延迟费用入账。

五)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旨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协议,如约定不合理提高工时费、配件价格和人员死亡(伤残)赔付标准等。

六)严禁将费用在不同险种、不同机构之间直接或间接形式调节。

第七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车险增值服务管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回归保险本源,做好风险保障工作,促进车险服务水平提升。

一)不得通过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电销、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合作机构平台和其他系统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相关人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所有从业人员、渠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返现行为。

二) 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向客户赠送加油卡(券)、 预付卡(券)、购物卡(券)、电话卡(费)、洗车卡(券)、 保养卡(券)、维修卡(券)、电影卡(票)、现金抵用券等各类有价证券。不得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 不得向客户赠送各类保险产品、实物礼(商)品,或与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平台(包括车商、车险俱乐部、商店、商场、超市)等保险中介平台合作开展买车险送礼(商)品活动。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不得以销售人员(包括与产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员、与产险公司相关联的寿险公司代理人/营销员、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代理人)不知晓本《自律公约》内容为由,出现违规赠送行为。

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辆防灾减损、道路救援等服务的,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增值服务操作实务要点》(中保协发〔2017〕375号)的要求, 同时以总公司为单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自主注册平台”相关模块进行登记。为消费者提供的增值服务需在保单特别约定中予以明示,提供书面释义,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服务质量,并接受公众监督。

六)委托第三方开展增值服务的,应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可在保单明显位置予以注明。

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加强对车险中介业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 .

一)不得委托销售或承接没有资格的中介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的车险业务,不得违规支付手续费。

二)应建立对现有合作的中介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对其宣传、促销、节假日等宣传活动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2018] 57号)等文件要求的,负有监督责任。

三)不得委托销售或承接没有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比价、保费算定、保险销售等活动。

第九条 各财产保险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一)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进一步完善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和流程,加大理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理赔人员队伍培养,提高理赔人员专业水平。不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严格杜绝“吃、拿、卡、要”和与外部修理单位“内外勾连”等行为,完善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应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落实《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要求,加快小额案件结案周期。

三)应在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理赔服务网络、服务标准、服务时效、服务承诺,设立通畅的客户争议投诉举报渠道和反馈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应做到理赔全流程透明管理,建立健全理赔信息便捷查询通道,确保消费者通过营业网点、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查询包括理赔进度、节点时间、理算过程、理赔结果等关键信息。

五)各财险公司不得在理赔环节进行费用暗补,不得以理赔服务、咨询、协赔、外修等形式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由省协会理赔专业委员会厘定实施细则,确定理赔价格上限标准,各财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调。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约定送修比补差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十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各级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完备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

一)应加强对各级从业人员的持续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自律公约开展业务。

二)应加强对各级从业人员的严格监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报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予以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检查工作及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联动合作机制,负责接受各公司举报、确认违约行为、建立违约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清单并向行业公示等其他后续处理工作。自律检查方式为:抽调保险机构人员互查、协会人员重点检查和聘请第三方检查等。省协会每周向车险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上周收到的全部的举报信息清单。

第十二条 对自律检查中发现的违约问题,检查组汇总情况后,提交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委员会审议处理。自律惩戒可釆取警告、严重警告、业内通报、自律约谈、扣除自律保证金、抄送被检查公司的总公司并在业内进行通报。

对自律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保险监管、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移交,同时通报被检查公司的总公司。

第四章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经各财险公司协商一致,省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 成立专项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由车险专业委员 会主任委员担任检查委员会主任,省协会分管财险副秘书长担任检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平安、国寿财、太平洋、中华联合、大地、阳光、华安、天安、太平公司分管车险负责人担任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在湘其他财险公司分管车险负责人担任检查委员会委员。

检查委员会下设检查组,为检查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组由车险专业委员会牵头,省协会产险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人保、平安、国寿财、太平洋、中华联合、大地、阳光、天安、华安、太平公司派出1-2名专人全程负责,在湘其他财险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派人参加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检查委员会的管理,不得随意更换;如不服从统一管理,检查委员会有权取消该公司参与检查组的权力。根据业务需要,检查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由检查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检查小组组长。

检查组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0731-85463685 )和邮箱(98O3284680qq.com),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短信或微信截图等。举报经核实属实后,给予举报人违约商业车险签单保费等额的奖励。

对于情况复杂、检查难度大、被检查公司拒不配合的,经省协会车险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可引入第三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为确保监督到位,违约金的扣罚有效落实到位, 各财险公司自愿交纳守约保证金:

一)第一档公司(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自愿交纳守约保证金30万元;

二)第二档公司(国寿财险)自愿交纳守约保证金20万元;

三)第三档公司(中华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天安财险、华安财险、太平财险)自愿交纳守约保证金15万元;

四) 第四档公司(在湘其它财险公司)自愿交纳守约保证金8万元。

第五章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组可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方式包括巡查、抽查、举报检查。

第十六条 巡查

检查组对各财险公司车商、电销、互联网平台、中介机构、 交叉销售等影响较大渠道开展巡查。

车商重点巡查内容:4S店、二网/大卖场等车商定损价格是否超过省协会理赔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是否有返现、赠送现象。

电销、互联网平台重点巡查内容:电销业务是否有返现现象、是否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相关人员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中介机构重点巡查内容:是否有向中介机构口头承诺或暗箱操作给予中介机构超出手续费支付上限的费用补贴或奖励;是否有返现、赠送现象。

交叉销售重点巡查内容:是否利用交叉销售管理费用投放市场用于贴补交叉销售业务员税金或给予交叉销售业务员奖励;是否有返现、赠送现象。 .

第十七条 抽查

协会检查委员会将以下几种情况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一)违规行为市场反应强烈的主体(前10家主体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主体反应,或者所有主体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主体反应)。

二)各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签单保费增速按市场份额排名分档,其中市场份额前5名的主体为第一档,市场份额排名第6-10的主体为第二档,市场份额排名第11及以后的主体为第三档。第一、 二档主体当月增速超过市场平均增速且分别在第一、二档主体中排名第一的主体,第三档主体当月增速超过市场平均增速且在第三档主体中排名前两位的主体。

三)各档次中累计签单保费增速分别排名第一位且当月增速高于市场平均增速的主体。

四) 各财险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超过报批的车险条款费率中附加费率(通常为35%,含佣金手续费率、业务及管理费用率、税金等)且排名前三位的主体。

针对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且其违规违约行为突出、违规事实多、市场反应强烈的主体,或协会认为有必要对其重点检查的主体,经协会车险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后将其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如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结果将报送给湖南银保监局。如有财险公司不配合检查委员会检查,由省协会予以通报,并报送湖南银保监局请求进行现场检查。

各市州保险协会每月15日前要把当地各财险公司车险手续费率、财务口径费用率及车险综合赔付率(理赔费用率)累计值数据上报省协会,长沙市各分支机构每月15日前直接向省协会上报车险手续费率、财务口径费用率及车险综合赔付率(理赔费用率)累计值数据。省协会检查委员会综合全省数据进行排名,以增强规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举报检查

省、市行业协会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短信或微信截图等, 行业协会针对举报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在接到各类举报信息后24小时内派工作小组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地市级分支机构发现的违规行为原则上首先向市州行业协会进行反映,由市州行业协会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协会检查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查:

一)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通知书》;

二)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理由或相关线索;

四)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五)列出调阅检查清单,认真细致开展检查,对重要证据资料要复印或拍照留存(证据包括录音、视频、微信、短信等,能完整反映违规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询问笔录;

七)填写《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并由检查组人员签字确认;

八)向省协会检查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章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 检查组有权对各财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数据、业 务系统管控情况、车险手续费台账、车险销售费用列支情况、财务报表数据、理赔定损价格、理赔费用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各财险公司应自愿接受监督与检查,主动开放信息系统最高权限、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核实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增速及综合费用率异常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手续费支付是否超过上限、理赔系统内配件工时费价格是否超过省协会理赔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检查内容:1.被检查单位提供所属期间手续费计提及支付台账、手续费入账凭证、销售费用报销明细(包括费用列支科目、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等)等。2.检查费用列支情况:被检查单位提供所属期间车险利润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等相关报表,检查人员对于车辆使用费、汽油费、广告费、宣传费、会议费、培训费、服务费、推广费、理赔费、电子设备耗材费、劳务费、其他费用等科目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并通过暗访或钓鱼的方式确认


费用实际用途。3.工资薪酬列支情况:被检查单位提供所属期间在编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数名单及工资构成(即管理人员及人均工资,销售人员及人均工资)用于业务奖励及依据,对于薪酬中的奖励或其他未明示部分,由被检查公司说明奖励事项、奖励文件、奖励金额计算依据等。

车商渠道检查内容:业务清单台账、手续费支付台账和财务凭证、车商送修台账,车商配件工时费定损价格及清单、车商经营机构销售费用报销明细(包括费用列支科目、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等),驻店员薪酬发放表(审核签字版)等,必要时可通过明查暗访或钓鱼形式到车商进行实地检查。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收到除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电销、互联网平台检查内容:经营机构业务清单台账、手续费支付台账和财务凭证、销售费用报销明细(包括费用列支科目、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等)等。通过电话回访或跟踪检查、钓鱼检查等形式,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收到除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中介机构检查内容:保险公司的业务清单台账、手续费支付台账和财务凭证、中介业务经营机构销售费用报销明细(包括费用列支科目、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清单台账、手续费台账及手续费收付凭证、中介机构其他营业外收入科目等。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收到除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交叉销售渠道内容:通过电话回访或跟踪检查、钓鱼检查等形式,调查交叉销售业务员的车险业务收入是否超过报行合一手续费支付上限。交叉销售业务经营机构业务清单台账、手续费支付台账和财务凭证、销售费用报销明细(包括费用列支科目、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等)等。

理赔价格检查内容:被检查公司需提供车商渠道每月保费情况,具体到每一4S店的保费情况,并且按月提供全部定损清单, 定损清单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事故号、定损时间、车辆品牌、定损金额、修理厂名称。提供具有查询案件理赔信息的工号权限,权限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案件的定损信息、理算信息、赔付信息查询。

所有被检查材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仅限于现场检查, 疑似违规单据方可备案留存。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含市州协会检查组)在 1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报送省协会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接到检查组递交的检查报告后,必须在1 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结果进行审定,对核实属于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和处理。检查委员会委员本人缺席审定会议的视同放弃对检查结果的审定表决权。

第八章联席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财险公司要强化沟通、加强协调、理性竞争, 不得恶意举报、相互诋毁,要共同维护、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省协会成车险专业委员会为核心分别建立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分管车险负责人、车险部负责人的联席机制,协调解决行业内违规事项的处理。联席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重大事项可由车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进行处理。车险专业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经车险专业委员会审定后向省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财险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处理。市州协会分别建立各财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车险负责人的联席机制,协调解决行业内一般违规事项的处理。联席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重大事项可由协会秘书处提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市州联席会议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省级分公司分管车险负责人或车险部负责人参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 建立约谈机制

市场普遍反应比较强烈的地区,省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可召集该地区所有主体主要负责人、分管车险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场普遍反应比较强烈、发展异常的主体,车险专业委员会可提议省协会召集该主体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车险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市场行为未得到改善的,报请湖南银保监局请求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章处罚及追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依据《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保证金制度 2019版)》,对于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同一地市级分支机构岀现第1单,给予地市级分支机构分管车险负责人警告处分,按照每单2万元* (1+1.5倍的车险市场占比)扣缴保证金;

二)同一地市级分支机构出现第2单,给予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按照每单2万元* (1+1.5倍的车险市场占比)扣缴保证金;

三)同一地市级分支机构出现第3单及以上,按照每单2 万元* (1+1. 5倍的车险市场占比)扣缴保证金,由省协会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南银保监局请求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由省协会责令违规公司24小时内迅速整改到位,责令该公司对违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代理合同并上报省协会列入黑名单,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5年内不得录用。拒不接受省协会处罚的,一律报送湖南银保监局请求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要按检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应单证,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者,扣缴3万元保证金,对于故意不配合或拖延提供检查资料的公司,直接提请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约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力量对违约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保证《自律公约》执行效力。凡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扣缴3万元保证金,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自律公约,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其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将合规经营意识贯彻到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并应组织公司及其全体员工签署承诺书,保证遵守本自律公约,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自签订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产险公司省内所有分支机构。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依此《自律公约》对辖内各产险公司进行自律检查和惩戒处理,并将违约违规行为报当地银保监分局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签约省级财产保险公司要将本《自律公约》文件转发并安排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实施后,新开业的可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须补签本自律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如需修改,需由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同意,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改,并报经湖南银保监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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