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湖南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经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寿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各寿险会员公司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新加入协会的寿险公司,自动接受本公约,遵照执行。
第二章防范销售误导的基本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公司要加强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和经历的审查,不得与以下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工号、安排展业:
(一)被保险监管机关处以行业禁入,尚未期满的人员;
(二)被行业按照《湖南省保险行业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的规定予以行业禁入处理, 尚未期满的人员;
(三)因严重销售误导行为被原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五条 各公司应将防止销售误导作为新招募人员入司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实施情况将纳入协会自律检查。省协会可适时组织开发《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防止销售误导标准培训课件》,为各公司防范销售误导培训提供支持。
第六条 各公司应督促所属销售人员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公司和行业组织开展的销售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素养。
第七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八条 对发生严重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各公司应严格按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发生因销售误导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分公司上报省协会,载入相关数据库。各公司对因严重销售误导而被同业机构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按照《湖南省保险行业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的要求,予以行业禁入或审慎录用。
第九条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保险宣传、培训课件、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防范
和杜绝公司层面的销售误导行为。
各寿险机构只能使用由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总公司批准、 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宣传资料,不得变更宣传资料内容。
各寿险省分公司要对各类培训课件、产品说明会课件进行合规审查和加密管理,省分公司以下机构、从业人员未经省级分公司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制作产品类、销售话术类培训课件和产品说明会课件,不得修改省分公司下发的培训内容。
各寿险公司应当统一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话术,产品销售话术不得有夸大宣传、误导性表述和排他性陈述。
第三章销售人员防范销售误导行为规范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当在各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行为
1、片面强调、承诺或夸大保险责任、保险产品收益或者投资收益,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歪曲解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3、以赠送保险名义欺骗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做虚假宣传;
6、使用擅自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误导保险消费者;
7、混淆产品性质或经营主体,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 险产品,或者假借与银行等机构“联合推出"等名义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8、利用广告、网络、博客、微信、App等媒介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发布失实产品宣传等信息;
9、与原公司解除代理关系后,唆使投保人解除原公司的保险合同;
10、其他欺骗行为。
(二)隐瞒行为
1、 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隐瞒或故意遗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不告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3、隐瞒万能保险、投资联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不告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隐瞒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不告知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不告知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8、其他隐瞒保险人、投保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三)诱导行为
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非法经营
1、打着保险业务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
2、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利用保险业务员身份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1、不告知保险产品利益不确定性,虚假承诺保证收益;
2、为促使投保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唆使其终止或解除原有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3、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或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 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4、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抄录人身保险风险提示语句,或签署投保单、保单合同回执及其他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署的文件;
5、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6、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7、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8、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9、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10、未取得资质(接受公司培训、签署代理协议、核发执业证书、获得上岗工号)从事保险销售;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诋毁同业的商业信誉;
12、将所在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误导消费者选择;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将上述行为规范的内容纳入销售人员培训。发现销售人员有上述销售误导的行为,各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99号)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约事实进行违约处理,以缴纳违约金方式进行经济惩戒,每项缴纳违约金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一)在新入司人员培训时,未将防范销售误导列入培训内容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二)明知或应当知道销售人员因严重销售误导被同业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履行审慎录用的自律义务,录用后又不予以严格管理,导致该销售人员又发生严重销售误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三)本公司销售人员因发生销售误导被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后,超过一个月未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协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其后再发现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 元;
(四)对销售人员招揽的保险业务,依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应当实行“双录'‘而未进行“双录",导致发生销售误导情形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五)允许未取得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执业证书的人员展业,接受其招揽的业务,发生销售误导情形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第十四条 各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公司层面的销售误导行为发生的,以缴纳违约金方式进行经济惩戒,每项缴纳违约金上限不超过20000元。
(一)自行印制保险宣传资料,宣传内容构成严重销售误导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10000元;
(二)组织开发的培训课件,宣传内容构成严重销售误导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10000元;
(三)组织的产品说明会,有证据证明其讲授内容构成严重销售误导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10000元;
(四)在宣传资料、培训课件或产品说明会中,恶意诋毁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10000元。
第十五条 各公司及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严重后果的,以缴纳违约金方式进行经济惩戒,每项缴纳违约金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一)发现销售人员有销售误导行为,不制止并釆取措施消除影响,放任销售误导行为继续进行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二)发现保险消费者受到销售误导,不及时釆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群体事件发生或者媒体负面报道,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 元;
(三)核实销售误导行为的相关事实后,敷衍塞责,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袒护护短的,每发现一次缴纳违约金2000元。
第十六条 在保险行业协会开展销售误导自律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检查、拒绝提供相关检查材料、拒不签署检查工作底稿的,缴纳违约金2000元。
第十七条 为督促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本公约,加强公约的约束力,协会建立销售误导违约行为谴责制度,下列情形下,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发布谴责书:
(一)公约签约单位在行业协会组织的检查中拒绝配合检查,拒不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不给检查组提供工作便利的;
(二)公约签约单位发生公司层面的严重销售误导行为, 导致严重群体事件或者媒体重大负面报道,致使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公约签约单位在公司的宣传资料、培训课件或产品说明会中,恶意诋毁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约机构拒不缴纳违约金,经再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销售误导情形,给行业形象和竞争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需要予以谴责的情形。
根据以上违约情形,经湖南省人身保险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视情釆取以下谴责方式:
(一)在省协会网页上对违约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公告谴责;
(二)在省保险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上对违约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公告谴责;
(三)向违约单位总公司递交通报函,通报机构违约行为;
(四)将谴责公告向监管机关报告,建议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省协会原有的人身险销售误导自律公约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本公约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湖南省寿险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