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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自律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秩序, 切实保障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经会员单位倡导,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发生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与保险机 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保险代理协议》,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 省协会负责我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工 作的自律规则制定和整体协调,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在不 违反本自律公约原则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保 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全省各级保险机构应共 同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湖南辖区内保险机构授权省协会在处理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业内流动问题禾口维护本公约严肃性的过程中,依据本公约全权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湖南省保险中介从业 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强制注销 权限。

第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省协会设立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专业委员会。其职责为督促、检查各签约保险机构贯彻执行本《公约》情况,决定惩戒事宜,受理违约举报、投诉等工作,提出修订《公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招聘录用行为限制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招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到同业公司营业场所,或同业公司组织开展培训 或相关活动的场所现场散发招聘资料,恶意干扰同业公司正 常经营;

二)唆使、纵容本公司人员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互联网工具或其他载体向同业公司特定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宣传招聘事宜,或在招聘过程中恶意贬低或诋毁同业公 司人员、产品、形象和信誉,进行同业“挖角"引进;

三)教唆、利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到同业公司游说、鼓动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跳槽”或集体转司,诱导同业公司客户非正常退保、转保、投诉;

四)对未办完离司手续的同业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进行培训、发放工号、印制名片或接受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业 ;

五)为实施“挖角”以非正当手段获取同业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册等非公开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招聘、录用行为。

第七条 保险机构不得招聘、录用以下人员:

一)依据《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 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尚处于禁止进入保险行业惩 戒期内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管部门调查的人员;

三)未与原保险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办结 离司手续的人员;

四)与原保险机构存在劳动纠纷或代理纠纷情形的人 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录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

第八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 原签约的保险机构流动到另一家保险机构,并导致《劳动合 同》或《保险代理合同》发生变动的转换过程。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必须按照保险机构有关管 理规定办理入、离司手续。保险机构同意接收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入司或离司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在 本《公约》第十条规定时限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湖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对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或注销处理。

第九条 流动申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申请离开原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保险 机构有关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离司申请,并按公司规 定交回相关单证资料或证件。保险机构在收到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书面离司申请时,需向申请人提供有相关管理人员签字 的《离司申请签收单》。申请离司时间以《离司申请签收单》 签收时间为准,保险机构釆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的,线上相应 流程视为书面形式。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提出离司申请,拒绝按公司规定交 回相关单证资料或证件的,保险机构有权不签发《离司申请 签收单》。

第十条 办理离司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要求离开原保险机构必须按照 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保险机构收到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离司申请后,应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时办理 业务移交和财务结清手续,并及时安排人员受理、办结离司 事项。

二)保险机构应在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后三十天内办结,同时必须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湖南省保险中 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执业证书》进行注销。 如果涉及代理人将执业证遗失不能及时交回公司办理离职 手续的,需登报作废的情况,办结时限可往后顺延15个工作 日。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向保险销售人员 说明理由,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延长办理时限,延 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保险机构受理销售人员的离司申请后,发现其有未了事项需要处理,暂不同意保险销售人员离司的,应在签发《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销售人员书面说明不同意离司的理由。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书面表明不同意离司的视为同意离司,保险机构必须在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离司事宜。

四)保险机构不得对保险销售人员流动设置障碍,办 理离司手续时不得无故刁难、拖延。

五)保险机构既未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也未在三 十日内处理完离司事宜的,保险销售人员可持足以证明离司 申请时间的材料,向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快捷办理离司”程序,协会将离司人员申请书转交该保险机构进行处理,保险 机构应在收到行业协会转办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解决。

六)保险销售人员申请离司时,应经公司审核,签署意 见并注销《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业内流动。

第十一条 流动接收

一)保险机构在接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入司前,应在 省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系统中查询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诚信记录,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告知 《湖南省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内容, 要求其在《阅读声明书》上签署“知晓其内容、遵从其约定的字样和本人姓名,作为个人档案资料备查。

保险机构办结入司手续后,应及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 系统及湖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办理 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注册手续。

二)保险机构应谨慎接收存在不良从业记录的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保险机构办结离司手续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入司。

三)原保险机构办理离司手续后发现该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有遗留问题需要配合处理的,经向接收机构提出请求, 接收机构有义务督促其处理善后事项。

四)对一年内有两家保险机构从业经历的销售人员, 招聘公司应当征询当地保险协会的意见,谨慎接收或不予接 收。

第十二条 省内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以维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正常、有序流动。

第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违反公司《基本法》被除名,但不属于《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规定的行业禁入情形的,其它


保险机构可接收入司。

第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 流动的管理,共同防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过程中的 下列行为:

一)不办理离司手续擅自离司,参与其它公司的业务 培训及业务活动;

二)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良行为、受处分情况及其 他重要信息;

三) 泄露商业秘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客户信息 侵犯客户隐私权,恶意散布行业负面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利用行政处罚事项,诋毁 同业公司信誉;

五) 到同业公司营业场所或同业公司在第三方的活动 场所游说、鼓动其从业人员集体转司;6个月内从同业公司同一个三、四级机构“挖角"超过5人以上的,将认定为组织“集体转司”或“成建制跳槽”;

六) 组织原公司所辖团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以离 职、转司、挖角为目的的集会活动;

七) 带领所属从业人员成建制跳槽,将原公司分支机 构或销售单位全体人员直接转入同业公司;

八) 因转司对原公司及从业人员进行恶意投诉、恶意 诋毁,为了一己私利诱导原来服务的客户退保、转保,损害 客户利益;

九)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约 行为要及时处理。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约行为 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处理的,保险机构不得以违规、违约行为 未处理为由,拖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离司手续。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正在调查未结案的 案件时,可相应延长处理时间。

第四章 强制注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协会可在保险中介监 管信息系统及湖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中强制注销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保险机构录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严重违法违 规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规定的尚处于禁止进 入保险行业惩戒期内人员的;

二)离司手续办理时效超过双方商议延长时限仍未办 结的;

三)接收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发送人员流动问题的《转 办函》后,保险机构既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也未在收到《转办函》后10日内办结离司手续并注销《执业证书》的。

第五章 流动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纠纷,应当


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属于劳动争议诉讼及仲裁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业内流动与保险机构发 生纠纷的,可以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不具备调 解基础的,可由申请方依约举证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的,应自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书面申请,协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 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协会对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有权对市场上出现的违反本《公 约》的行为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举报。同时,对涉及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的举报,有义务协助协会进行调 查。投诉或举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业内流动中存在违反本 公约的行为,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第二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省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釆取如下措施: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报送违约单位总公司;

三)媒体公开披露;

四)要求支付违约金。

前款各项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移交湖南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正常的流动 申请拒不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省协会申请“快捷办理 离司"程序,省协会向公司下达转办通知后仍然拒不办理离 司手续的,省协会可处以每起2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省协会可处以每起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省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釆取如下措施: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媒体公开披露;

四)要求支付2000元违约金。

五)依据《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严重违法违规从业人 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前款各项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移交湖南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违约惩戒 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协会

提出书面申诉,由省协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省协会原有的 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公 约》内容,对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人员流动自律的管理、检查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暂未入会的保险机构主体参照执行。

签约单位:

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 太平洋财险湖南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湖南省分公司 国寿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中华财险湖南分公司 大地财险湖南分公司 阳光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 华安财险湖南分公司

天安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华泰财险湖南省分公司

安邦财险湖南分公司 都邦财险湖南分公司 渤海财险湖南分公司 中银财险湖南分公司 亚太财险湖南分公司 永诚财险湖南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险湖南分公司 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信达财险湖南分公司 众诚财险湖南分公司 诚泰财险湖南分公司 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 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 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 新华保险湖南分公司 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 人民人寿湖南省分公司 中英人寿湖南分公司 农银人寿湖南分公司 合众人寿湖南分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湖南分公司 平安养老湖南分公司 太平人寿湖南分公司 民生人寿湖南分公司 人保健康保险湖南分公司 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 华夏人寿湖南分公司 幸福人寿湖南省分公司 长城人寿湖南分公司 华泰人寿湖南分公司 光大永明湖南分公司 安邦人寿湖南分公司 泰康养老湖南分公司 国华人寿湖南分公司 吉祥人寿湖南分公司 中邮人寿湖南分公司 . 中宏人寿湖南分公司 建信人寿湖南分公司 交银康联人寿湖南省分公司 恒大人寿湖南分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湖南分公司 太平养老湖南分公司 利安人寿湖南分公司 湖南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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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离司申请签收单存根

我公司已于20 日收到 提交的书面离 司申请,已告知其于3天内交回与公司相关的单证资料或证件,并按照公司规定与程序办理离司手续。

离司申请人签字:

湖南省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离司申请签收单

我公司已收到你提交的书面离司申请。

请于3天内交回与公司相关的单证资料或证件,办理业务移交和财务结清手续。公司将对你的离司申请进行审核, 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3

湖南省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阅读声明书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本人已阅读《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与《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严重违法违 规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与惩戒自律公约》,知晓其内容、遵从其约定,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湖南省保险行业“快捷办理离司”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保险机构

 

业务部

 

单位拒收解 约申请书负 责人姓名

 

证明人

 

时间

 

本人

年—月—日,

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因

原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解除代理合同,但因  不受理 解除代理合同申请,根据《湖南省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 约》特向省协会申请“快捷办理"解除代理合同申请,本人保证所陈述的 原因真实有效,如查实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协会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不受理“快捷办理解除代理合同申请"的处罚。

申请人签名:

协会承办人                      承办人姓名

意见: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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