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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指南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索赔
  ☆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损失金额,并按“暂行办法”予以赔付。
  ☆ 凡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以受损房屋基本恢复到合理程度的费用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3、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为限。
  ☆凡保险金额按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市政府规定现行准成本价投保的,出险时则比例赔偿。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不冲减保险金额。
  ☆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 被保险人自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六个月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索赔有关单证,以及自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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